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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预缴期间,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汇算清缴期间,提供汇算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项优惠政策预缴期间备案完毕后,可按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预缴申报,但汇算清缴期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2.预缴期间,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汇算清缴期间,报送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样表见国税函〔2009〕203号);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本项优惠政策预缴期间备案完毕后,可按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预缴申报,但汇算清缴期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 (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样表见国税发〔2008〕116号);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8)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创业投资企业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有权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固定资产加速、缩短年限折旧或无形资产缩短年限摊销 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功能、固定资产加速、缩短年限折旧或无形资产缩短年限摊销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固定资产加速、缩短年限折旧或无形资产缩短年限摊销拟采用的方法、折旧或摊销额的说明;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