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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上年度实际应税收入,生产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在规定的收入规模、幅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确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附件1)。 (2)当年新办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行业规定幅度内的最低值进行确定,以后的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原则上应逐年上调应税所得率。 (3)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范围内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则以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 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4)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实际经营的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企业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后确定其应税所得率。未有发生实际业务的企业暂按申报的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二)定额征收方式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采用下列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采取两种以上方法测算应纳税额,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程序 (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完成时间 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向其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2),采取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送达时使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所附回执。企业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企业已经报送。 (三)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权限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权限,完成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确认工作。 1.当年新办企业的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以及每一年度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确认工作,均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税务分局负责。 2.企业年度内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3.企业经营规模超过核定征收方式规模要求的(以下简称超规模企业),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别企业由于特殊情况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确有困难,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经核实,符合核定征收方式要求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不得低于该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的中值。超规模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呈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进行确认。 (四)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送达 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后,应根据鉴定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格式见附件3),并及时送达企业,通知企业按规定执行。 企业对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申请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异议申请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的结果通知企业。 (五)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公示 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后,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1.公示内容:所属年度、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营项目所属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年应纳所得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