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国税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公示时间:公示时间定于每季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地点:企业所属办税服务厅。
  
  4.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的公示工作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做好公示的相关纸质资料保存工作。
  
  五、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定率征收企业
  
  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年度申报时,企业还应附送《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格式见附件4)。《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按实际的经营收支情况如实填报。
  
  (二)定额征收企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办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按月或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进行纳税申报。
  
  六、企业法律责任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的具体情况:
  
  1.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
  
  2.本年度应纳税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规定规模的;
  
  3.本年度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比较,增加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依规定报告的经营变化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保留企业已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处理。对原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取消通知)(格式见附件5)。
  
  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四)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行为作出处理。
  
  七、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及调整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形式进行确认。
  
  (二)加强统筹指导工作。各单位税政部门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年度鉴定工作的统筹,保证地区核定征收情况的相对平衡。各管理分局应结合本单位的征管实际,在每年1月底前拟定调整方案,报税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加强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征收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总体分析,并结合纳税评估的资料审核工作,有重点地审核企业应税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属行业的正确性、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进行重点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部门;发现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有意逃避纳税义务,或有为他人代开发票行为的,应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引导核定征收企业完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企业应引导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完善,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