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质函[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治工发〔2009〕6号)的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我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排查治理,督促有关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促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突出抓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排查治理依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
  
  三、排查治理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治理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重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开工建设项目。
  
  (二)治理对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上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治理内容:
  
  1、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查治理:
  
  (1)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情况;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
  
  (3)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跟踪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情况;
  
  (4)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日常检查等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情况,包括是否依法查处未取得、转让、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对施工安全监督站的排查治理:
  
  (1)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按专业配备施工安全监管人员、落实办公经费等情况;
  
  (2)制定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情况;
  
  (3)建立开展日常的施工安全巡查、抽查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4)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建档登记、专人负责跟踪整改情况;
  
  (5)执行我厅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作出量化扣分情况。
  
  3、对建设单位的排查治理:
  
  (1)是否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或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2)是否压缩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
  
  (3)是否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4)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安全措施费用;
  
  (5)是否向其他建设各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6)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
  
  4、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排查治理: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情况。
  
  5、对施工单位的排查治理:
  
  (1)企业或其在本省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架构设置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是否将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
  
  (3)对所承建工程的安全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5)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组织实施以及验收等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