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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质函[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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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8)结合企业特点,针对性地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组织应急演练情况。
  
  5、对监理单位的排查治理:
  
  (1)构建监理项目部,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情况;
  
  (2)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特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及时向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
  
  (四)时间安排:
  
  排查治理时间从今年1月11日至2月28日,具体安排如下:
  
  1、今年1月15日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宣传发动,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于今年1月15日前报送我厅质量安全处。
  
  2、1月16日至1月31日,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各方开展自查自纠。
  
  3、2月1日至2月28日,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纠正违规行为。
  
  4、在各地检查基础上,我厅将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这次排查治理阶段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制定的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专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力、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相关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及时报道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情况,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做好舆论监督。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今年3月1日前将这次排查治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厅质量安全处,报告应包括:本地区排查治理实施情况、出动检查的人数、检查的工程项目数、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下阶段工作计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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