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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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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构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结合我市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需求,在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要求,分类构建满足电子政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GPS车辆导航监控、公益性电子地图网站等要求的、权威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诸多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已建成的地理信息系统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信息的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各级测绘部门之间、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共建共享的政策和技术标准,解决地理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封闭管理问题,避免重复测绘。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批准立项和资金计划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行政区域界限、地名、交通、水系、居民点和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需求,统筹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加强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统筹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籍图测绘,实现“一测多用”。建设、市政、房产等专业测绘所需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实现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快速交换、全面共享。
  
  (四)拓宽测绘服务领域,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大力开发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和地图集,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不断丰富产品种类,拓宽服务领域,使基础测绘成果在政府决策、生产力布局、空间规划、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和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提高基础地理信息对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健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机制,完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落实资金,配齐装备、器材,为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服务。积极扶持、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培育具有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企业,鼓励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测绘统一监管力度
  
  (一)健全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测绘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责任、理顺关系,做到职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进一步加强市、县地理信息中心建设,切实强化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不断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
  
  (二)完善测绘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国家及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测绘技术规范的框架下,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等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加快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尽快完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标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地理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标准的制定,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满足“数字潍坊”建设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基础测绘成果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提供使用;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落实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严格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严禁擅自提供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依法保护基础测绘设施,加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及时查处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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