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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发改社会[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2008年四季度以来,中央已分四批安排专项投资支持开展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落实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省、市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多次赴现场调研、督查,总体来看,大部分市、县都能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建设质量良好,总体进展顺利。
  
  但是,在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存在擅自改变建设性质、建设内容,招投标程序不规范,资金监管有漏洞等问题。二是有的项目进展缓慢,主要原因是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用地等条件未落实。三是建设资金不落实,相当一部分项目把应由政府负责筹集资金的责任转嫁给医疗机构,有的项目甚至出现建设单位大量借贷、施工单位垫支等情况。四是项目建设、设计内容不规范,实际建设规模超出原批准的建设规模,盲目追求标志性建筑和豪华装修;有的县级医院单人或两人病房过多,没有达到3-6张或以上床位的病房要占病房数的80%的要求;有的不按要求配套设计污水垃圾处理、配电等辅助设施,建筑抗震设防不达标。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实现项目预期建设目标,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均应协调成立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与的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认真研究和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关键问题,落实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和有关减免建设费用等政策,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确保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程序管理。各市要对所有在建和即将开工的项目开展一次督导,对所有项目逐一复核、检查。按照实事求是和严格标准的要求,因合理改变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需变更投资计划的县级医院项目,由各市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厅、中医局共同研究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备案。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审核同意并完善报批手续,抄报省和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对擅自改变建设性质和建设规模、超标准建设的项目要立即整改,采取责令停工、修改设计等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中央检查组检查中发现的审批不规范、投资把关不严、不按规定招投标、工程质量不合格、盲目负债建设等问题,各市要进行认真整改。
  
  三、加强项目建设方案审核工作。所有列入中央资金支持的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包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具体项目设计方案)均要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可由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地(市)级或县级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各级卫生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科学论证建设规模、功能布局和医疗流程,确保项目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保业务用房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规模适宜、环保节约、运行经济。
  
  四、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各市要认真落实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不留资金缺口,保证项目单位不负债建设。已申请使用贷款的应由政府负责偿还本息。各市区编制规划、审核项目、申报投资计划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本市财政的承受能力,防止因地方建设资金不足,形成“胡子工程”或“半拉子工程”。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建设。
  
  各市在落实土建建设投资的同时,要按照标准安排资金完成医疗设备的配置工作,保证项目完成后房屋与医疗设备均能满足开展正常工作需要。在基本医疗设备采购中,要遵循适用、经济的原则,根据国家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优先考虑购置国产设备。
  
  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各市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制定周密工作计划、采取集中办公等方式,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申报、审核的“绿色通道”,加快下达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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