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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精神,充分发挥地价调节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我市工业企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先行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力度,保障工业发展用地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用地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在开发区和产业集中区适当储备一批工业用地,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并进行水、电、路和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工业企业发展用地有效供应。各级发改、经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密切配合,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做好土地报批跟踪服务工作,保证工业储备用地报批工作落到实处。
  
  1、鼓励现有工业企业积极向开发区和产业集中区集中。各县(市)区政府应通过土地收储或置换搬迁等方式,促进产业集聚、规模经营。对于企业置换搬迁所需的工业用地,可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积极引导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入驻开发区、产业集中区。对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应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做好土地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形成新的项目用地。乡镇企业搬迁所需的工业用地也可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扶持重点产业,提高工业项目准入门槛
  
  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运用地价调节机制,调整优化我市工业企业结构,促进工业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1、经各级发改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市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所列的工业项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所规定的产能条件以下和不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及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工业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如皮革及毛皮加工、小冶炼、石板材加工等,一律不得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3、除上述二类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业项目,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但涉及环境污染或虽无污染但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业项目,需附有权部门批复的项目环评报告,此类项目用地的最低土地出让底价应在所在地土地等别对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具体包括:(1)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2)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型冶炼。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用地,可设置合理前置条件后挂牌出让。
  
  5、鉴于港口、码头属交通基础设施,专业性强、投资量大,可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原则,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切实执行工业用地供地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1、鼓励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已完成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开发区,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
  
  2、各类工业项目应根据《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的规定,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凡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约用地的工业项目,或者提高容积率,且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10%以上的,按照其节约的土地面积和提高的容积率数值,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相应的优惠,具体优惠标准见表1、表2:
  
  表1按节地面积计算优惠幅度的标准
  
  
  
  
  
  比国家定额指标节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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