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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责任目标监督机制,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个乡(镇)、每个基层单位,确保不突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值。市建设局要切实做好市本级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三)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领导同志既要对分管工作负责,又要对安全生产负责,实行“一岗双责”。要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果断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更扎实的工作,努力实现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坚持标本兼治,切实抓好长效管理
  
  (一)全面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制度。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承接业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将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其执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设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帐户。为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足额使用,在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帐户。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转入监管帐户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预支基本费的20%,主体封顶和竣工验收时,安全监督机构分别将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投入费用转入施工单位安全经费专用帐户,对不满足现场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投入。
  
  (三)大力整治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严禁转包挂靠,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投标资格;要强化标后管理,一旦发现有转包挂靠行为,建设单位应立即将其清出施工现场;对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列入工程建设投标黑名单。
  
  施工现场的专业和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并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全面实施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DGJ32/J66-2008),研究制定一套符合我市工程实际、有操作性的统一标准和图集,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每一个过程的标准化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规范好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使项目管理和现场作业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五)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事故发生,做到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做好抢险队伍的培训和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定期组织各类演习,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物资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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