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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切实落实监理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把好安全技术关;要成立专门的科室,配备专业人员,对现场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巡查和指导;要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掌握安全监管知识,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突出监管重点,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一)加大对重大事故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高支模、深基坑、钢结构安装等重大事故危险源的排查、公示、方案编审工作,并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各地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跟踪监管制度,对项目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建立档案并加大检查频次,从监督交底、方案设计和论证、实施、结束等各个阶段,进行全程监管,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审程序,提高编审质量,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杜绝无方案施工或不按方案施工的现象。
  
  (二)开展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专项整治。规范钢管的租赁和使用,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必须经过防锈和调直处理,且根据用途进行分色处理;钢管和扣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对检测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实际检测结果进行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方案设计,保证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强度和刚度;强制推行定型化连墙件,彻底解决粉刷阶段脚手架连墙与施工的矛盾,保证架体稳定性。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料槽、非定型化物料平台、不合格的密目网和安全网。
  
  (三)进一步强化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严格起重机械拆装队伍的资质管理制度,杜绝无资质队伍拆装;严格拆装人员持证上岗和教育培训制度,杜绝无证人员和未经培训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拆装作业程序和验收制度,杜绝拆装的违章违规行为;严格起重机的使用管理,杜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严禁存在故障的机械作业。加强对起重机械和其他施工机械开机人员、指挥人员的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并严格做到定人、定岗、定机,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和其它施工机械。
  
  四、健全监管体系,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成立专门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配备建筑机械、电气、工民建等专业齐全的安全监督人员,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对村镇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信息网络体系,落实层级工作职责,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实现安全监管范围的全覆盖,消除安全监管的空白点。
  
  (二)加大行政执法和巡查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定期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制,定期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工程,立即立案查处;同时,公布违法建设工程举报电话,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信息沟通,聘请义务监督员,充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及时发现和举报违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正常的工程阶段验收外,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大危险源要跟踪监控到位,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对逾期拒不整改的,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对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接到举报和隐患不查处的,或者有意拖延、查处不力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设置进行严格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定额规定约定建设工期,杜绝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现象,把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重点工程的服务和监管,实现手续办理和现场监管同步,保证建筑施工安全可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管,对于新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必须经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由房屋鉴定机构进行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安全鉴定,不能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对于无证照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工商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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