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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切实落实监理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把好安全技术关;要成立专门的科室,配备专业人员,对现场安全监理工作进行巡查和指导;要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掌握安全监管知识,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突出监管重点,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一)加大对重大事故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高支模、深基坑、钢结构安装等重大事故危险源的排查、公示、方案编审工作,并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各地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跟踪监管制度,对项目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建立档案并加大检查频次,从监督交底、方案设计和论证、实施、结束等各个阶段,进行全程监管,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审程序,提高编审质量,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杜绝无方案施工或不按方案施工的现象。 (二)开展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专项整治。规范钢管的租赁和使用,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必须经过防锈和调直处理,且根据用途进行分色处理;钢管和扣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对检测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实际检测结果进行脚手架和模板支撑方案设计,保证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强度和刚度;强制推行定型化连墙件,彻底解决粉刷阶段脚手架连墙与施工的矛盾,保证架体稳定性。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料槽、非定型化物料平台、不合格的密目网和安全网。 (三)进一步强化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严格起重机械拆装队伍的资质管理制度,杜绝无资质队伍拆装;严格拆装人员持证上岗和教育培训制度,杜绝无证人员和未经培训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拆装作业程序和验收制度,杜绝拆装的违章违规行为;严格起重机的使用管理,杜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严禁存在故障的机械作业。加强对起重机械和其他施工机械开机人员、指挥人员的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并严格做到定人、定岗、定机,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和其它施工机械。 四、健全监管体系,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成立专门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配备建筑机械、电气、工民建等专业齐全的安全监督人员,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对村镇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信息网络体系,落实层级工作职责,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实现安全监管范围的全覆盖,消除安全监管的空白点。 (二)加大行政执法和巡查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定期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制,定期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工程,立即立案查处;同时,公布违法建设工程举报电话,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信息沟通,聘请义务监督员,充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及时发现和举报违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正常的工程阶段验收外,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大危险源要跟踪监控到位,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对逾期拒不整改的,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对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接到举报和隐患不查处的,或者有意拖延、查处不力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设置进行严格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定额规定约定建设工期,杜绝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现象,把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重点工程的服务和监管,实现手续办理和现场监管同步,保证建筑施工安全可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管,对于新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必须经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由房屋鉴定机构进行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安全鉴定,不能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对于无证照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工商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