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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职责 1、依法向所在地(工商注册)的省安监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严禁将所承包采掘工程违法进行层层转包或分包; 3、向市(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 4、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在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时必须和发包工程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经发包工程企业和采掘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且每年必须重新签订; 7、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经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正式任命; 8、向市(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前,足额交纳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 9、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单列帐户,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 1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班(组)长安全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安全管理人员下井确认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13、至少聘任一名(能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1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15、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施工班次要求,并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6、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7、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 18、施工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19、制定本企业(项目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发包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使其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20、在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与发包工程企业一道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二)发包工程企业职责 1、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认真核对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及备案、登记情况,禁止将非煤矿矿山工程发包给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或未向市、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的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 3、在发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时和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且每年必须重新签订; 4、及时出具发包工程情况及工程数量证明; 5、按照发包工程数量足额收取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 6、认真做好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承包工程情况的技术交底工作,指导、审核其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承包工程制定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 7、指导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本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8、加强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按照车间(班组)对待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严禁以包代管。同时,要监督管理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严禁将所承包工程违法进行层层转包或分包。 9、在接到采掘施工企业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双方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并及时按规定报告市、区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 (三)各级安监部门(机构)职责 1、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安监部门(机构)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发包工程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