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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乡镇安监站(办)每月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专项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区县安监局处理; 3、区县安监局负责中型以下露天开采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备案登记,每季度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专项检查,对其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市安监局负责地下及中型以上(含)露天开采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备案登记,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督查,对其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依据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一)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未进行备案和未取得采掘施工登记证的,禁止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 (二)各级安监部门日常对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年度内发生一次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在扣除当年缴纳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后,须再次足额续交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在扣除当年缴纳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后,由安监部门重新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对达不到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标准的,责令其停止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 附件:1、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备案表 2、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备案材料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 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备案表 备案号: 发包工程 企业名称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采掘施工企业 (地质勘探企业) 名 称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安全生产 许可证号码 主要负责人 有效期限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名称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特种作业 人员数量 从业人数 发(承)包工 程项目名称 采掘施工/地质 勘探企业(项目部) (盖章) 年 月 日 发包工程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案 机 关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发包工程企业、备案机关各一份。 附件二: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备案材料 一、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 二、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三、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影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影印件。 四、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与发包工程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六、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如属项目部,还需提交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成立项目部文件); 八、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九、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聘任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文件和聘用协议复印件; 十、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 成立救护队伍、制定或执行发包工程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文件复印件; 十一、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附带名细表); 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出具的发包工程情况及工程数量证明; 十三、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十四、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