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证协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等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3、若本公司或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试点实施方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实施细则、窗口指导内容、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规定拟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及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内部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及相互的分离与制约机制;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隔离机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选择标准;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配置、职责等。
  
  2、业务开展计划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计划及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情况;目标客户需求分析等。
  
  3、主要业务环节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及席位(交易单元)设置;信用账户管理,包括开立、查询、更改注册资料、注销、协助司法执行,以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等情形的处理;客户资格审查与授信管理,包括客户选择标准、开户审查与征信、客户信用评估与记录、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管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的基本流程,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标识设置、交易记录维护等;盯市与平仓的制度与程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和报告安排等。
  
  4、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隔离制度与措施,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业务风险监控的制度、流程和措施,风险集中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种类和阀值等。
  
  5、业务技术系统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相关的技术系统架构、功能设计、内部测试情况,以及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有关系统的联网测试情况等。
  
  6、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
  
  详细说明:本公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讲解、签署、存放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及制定的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等。
  
  7、客户管理与投资者教育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客户服务制度、内容、方式,客户档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相关组织架构、处理流程和应对措施;本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安排等。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可以结合上述指引内容和本公司准备情况,详细说明试点实施方案的特点、做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公司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四)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15份,并附电子版1份(PDF格式)。
  
  附件3: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专业评价专家工作守则
  
  为保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评价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守则:
  
  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评价证券公司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价,独立发表个人评价意见、行使表决权,审慎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关责任。
  
  二、保守申请评价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评价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馈赠。
  
  五、不得有与其他评价专家串通表决的行为。
  
  六、评价专家与申请评价证券公司存在如下重大利益关系的,该评价专家应当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