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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服贸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化企业引进用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同时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能力。
  
  (九)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加强文化贸易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文化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重点企业及文化出口收汇的统计分析,向文化企业及时提供国际文化市场信息,为文化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
  
  对文化出口规模较大、出口业务增长较快,特别是在传播中国主流文化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的文化企业,对积极引进我国版权的国外文化机构和企业,对为我国文化开拓国际市场做出贡献的国内外媒体、中介机构和友好人士,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外汇局组成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相关工作部际联系机制,制定规划,研究政策。各地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沟通和协调,创造条件,共同支持我国文化出口。
  
  
商务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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