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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13通报 5.13.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5.13.2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5.13.3违法用地排序及约谈情况。 5.13.4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14验收 5.14.1验收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验收。 5.14.2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5.14.2.1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5.14.2.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5.14.2.3应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5.14.2.4组织整改不力的。 5.15奖惩 5.15.1奖励 5.15.1.1通报表扬。 5.15.1.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奖励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1.3推荐表彰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 5.15.2惩戒 5.15.2.1通报批评。 5.15.2.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处罚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2.3依法实施问责。 5.16组卷归档 5.16.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应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内容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年度进行组卷归档。 5.16.3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年度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6.1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2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 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10、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 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