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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检[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中央储备粮必须存储在国家有关部门明文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自有仓房或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内,严禁无资格仓房和露天存储。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代储资格企业的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中央储备粮资格企业的管理,确保资格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建立和完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备案和定点变更报告制度,规范承储库点调整的程序和手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制度,努力改善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
  
  (五)加强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收储资格审批和定点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理布设收储库点。所设库点的仓房条件必须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具体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六)加强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轮换行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达分批、分省、分品种轮换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有关分公司要统筹兼顾粮食的质量、储存年限和分布情况,合理安排计划任务。下达到承储企业的轮换计划,要明确轮换粮食的数量、品种、仓号及轮换起止期限等具体要求,增强轮换操作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承储企业不得未轮报轮,或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应轮不轮,导致出现粮食重度不宜存现象。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轮换机制,大力推动中央储备粮轮换通过批发市场公开操作。当年新粮上市之前,承储企业可以从批发市场采购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新粮上市之后,禁止购买这些粮食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防止出现“转圈粮”。
  
  (七)加强粮食补贴拨付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保粮的基本投入。进一步规范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拨补管理,明确界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购、委托储存、委托轮换及移库集并等具体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的权责义务,规范相关合同的范式和内容,统一对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费用补贴标准。禁止以租仓等名义变相降低费用标准,确保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以保障企业储粮的基本投入。各地要合理确定地方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
  
  (八)加强粮食收购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到“库贷相符”。近年来,一些地方个别民营企业以和国有粮食企业联营为名,将国有粮食企业承贷的收购资金挪用于非粮产业,导致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出现虚数的现象,要引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严格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控制粮食收购贷款使用范围,防止出现以联营方式擅自转移贷款使用主体、变更贷款用途以及收购资金体外循环等方面的违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清理不合理往来账款,及时回笼粮食销售货款,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库存真实。
  
  (九)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粮食库存管理人员素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充实粮食库存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通过在职培训、经验交流、技术练兵、比对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和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仓储、统计、财务、质检等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粮食库存检查行政执法,着力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精心选拔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监督检查队伍,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运转顺畅、行为规范的粮食库存监管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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