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检[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改进和完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方式。认真总结清仓查库“在地检查”经验,积极探索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衡与约束机制。大力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企业粮食库存的动态变化情况,前移监督检查关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检查工作,规范监管程序。采取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粮食库存实行分类监管,增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各类检查工作事前有计划、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积极尝试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向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管理人员查找漏洞、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使监督检查真正成为推动企业改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粮食库存监管执法监督措施,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粮食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查涉粮案件。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案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对各类实名举报,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联系,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实名举报人。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完善受理登记、查办、督办、移交转办、结果通报、查办时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制。认真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逐级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职责,细化考核要求。组织各类粮食库存检查和案件核查,要将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要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岗位待遇与管理责任挂钩的机制,切实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