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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科综函[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0年重点工作

  
  在2009年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努力推动科技创新,按照建设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提高质量、完成任务的基本思路,以组织实施重点项目为抓手,强化监督管理,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实现“十一五”计划的各项目标,做好“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水平的提高。
  
  2010年重点工作共七个方面:
  
  一、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以组织实施重点项目为抓手,促进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实施,强化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实现由抓项目向抓体制机制建设的转变。
  
  (一)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和稽查,继续做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重点抓好民用建筑信息公示制度及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加快建设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城镇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达到99%,施工阶段达到9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节能65%或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督促和指导北方各省市制定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和方案。总结节能改造经验,探索改造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三)加快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能耗动态监测系统,扩大监测范围,抓紧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启动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在10个试点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扩大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范围。做好30个节约型校园平台建设和示范。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大管理力度,完善建设标准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继续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做好第一批100兆瓦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其它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和验收。争取50%的项目完成验收。
  
  (五)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组织实施县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建筑节能示范。
  
  (六)制定并实施建筑节能新型材料推广应用政策。扶植新型墙材及节能材料、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建设新型墙体及节能材料、产品产业化基地,组织编制并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
  
  (七)大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活动。制定宣传培训方案,坚持普及宣传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编印节能知识宣传材料,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增强行业和社会节能意识。继续强化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举办培训班10期,培训800~1000人次。
  
  二、大力推广绿色建筑。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为主要抓手,加快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强化评价机制,广泛推广评价标识制度。
  
  (一)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加强对地方评价标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具备条件的省市尽快建立评价制度,开展评价标识工作。选择工作成效好的省市总结交流经验,推广评价标识制度。
  
  (二)扩大绿色建筑示范规模。扩大部计划项目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面积,力争达到1000万m2。督促和指导有条件的省市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形成部、省、市不同地区不同特点的示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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