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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统计[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
  
  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
  
  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0年开始,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表彰奖励办法之中,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控制指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等一并进行考核。同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有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及时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事故,以下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以及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事故,以下同)(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二)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1.发生一次死亡20-29人的重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10-19人的重大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省、市、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现场督导。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或较大涉险事故,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市、县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4.下列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典型事故,或一次受伤或涉险20人以上的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司与应急指挥中心的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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