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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统计[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金属与非金属矿、地质勘探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9人,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海上石油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平台倾覆事故;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生井喷失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3)军工(民用)、民爆、建筑、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列车、地铁、城铁较大伤亡事故;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4)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5)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进一步完善事故举报核查和处置制度,加大事故举报核查和瞒报事故的查处力度
  
  (一)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接到事故举报后,有关司局要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接到重特大事故举报后,有关司局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进行核查的同时,要派员会同有关省(区、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接到重特大事故举报后,要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同时由分管负责人带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接到较大事故举报后,在立即通知有关地区核查的同时,要派员会同有关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共同开展核查工作。
  
  (二)瞒报事故的查处。
  
  对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瞒报重大事故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省(区、市)政府及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瞒报较大事故的,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
  
  瞒报事故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刑法修正案(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报告方式和方法,强化制度落实,从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等方面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提供保障。要建立联动机制,扩展信息渠道,提高事故报告时效性。总之,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地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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