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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警支队、市治安管理支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市客管处、天河区城市管理局、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广州快速公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公交企业:
为做好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试运营管理,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提高快速公交系统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快速公交系统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及《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速公交系统(BusRapidTransit,英文缩写BRT)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专用公交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以下简称快速公交)的运行、设施保护、服务及其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快速公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快速公交运营的具体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范围内的交通监控及电子警察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和执法,通过日常宣传教育、路面巡查、交通执法、技术监控及交通引导等措施,确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安全、有序、畅通。 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及过街隧道等区域的治安管理,维护快速公交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配套使用的人行天桥及过街隧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综合管理。 第七条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八条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快速公交的用电、供水、通信的需要,协助快速公交运营单位保障快速公交正常运营。 第九条 快速公交运营单位负责快速公交日常运营和管理,应组织做好公交车辆的运营调度、站台导乘指引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站台范围内的卫生和乘车秩序的管理。 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快速公交沿线公交站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如发现有妨碍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安全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条 投入快速公交运营的公交车辆应当符合《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快速公交相关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快速公交车辆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行驶速度不得高于50公里/小时; (二)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 (三)正常情况下,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不得超车,在站台路段,可以利用超车道超车; (四)需在交叉路口转弯驶离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可在距交叉路口80-120米范围内,进入所需行驶方向的一般车道行驶; (五)《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乘坐快速公交线路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人行过街设施、售检票通道进入候车区; (二)在规定区域候车,按先下后上的次序上下车; (三)依次通过候车区出口通道、人行过街设施离站; (四)禁止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 (五)《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快速公交车辆及其他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快速公交车辆应按规定线路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但遇前方车道有影响通行的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同方向车道行驶,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