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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促进森林资源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和增强林业的活力与后劲,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08] 16号)有关规定,现就农村集体林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的现实基础
  
  自2006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由北向南陆续展开。截至目前,我市大多数地区主体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一个以家庭承包、联户承包和股权联营为单元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格局已基本形成。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拥有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处置权的农户逐年增多,森林资源已成为山区农民的第二块“责任田”、资源性资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或补充。同时,由于受规模、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部分经商、劳务、进城或无力经营的农民也期盼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出租和抵押等形式盘活林业资产。与此同时,有不少当地农民、城镇下岗职工、个体业户和公司、企业等渴望投资开发建设林业,但缺乏必要的林地资源。这种供需关系目前已经初步形成,这为我市开展林权流转市场建设奠定了必要基础。
  
  二、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林业产权为基础,以有利于资源保护和发展为前提,以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为目标,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地开展林权流转工作,促进森林资源优化组合、规模经营和社会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不断提升森林的多种功能、作用和效益,为都市农业和全域城市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权益平等、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山富民的原则。
  
  三、集体林林权流转形式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可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林权流转。
  
  (一)转让。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受让人从事林业经营,并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受让方)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转包。转包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承包经营,并由接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转包合同须向发包方备案。
  
  (三)互换。互换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管理或其他需要,对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入股。入股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各方之间为发展林业经济,将林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五)出租。出租是指林地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林业生产和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出租合同须向发包方备案。
  
  (六)抵押。指林权所有者在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占有的前提下,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行为。抵押人(林权所有者)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
  
  四、林权流转的程序和管理
  
  (一)流转程序
  
  1.申请。在流转双方达到初步意向的基础上,首先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林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或“林权流转申请表”,并提供《林权证》或合同,以及流转双方达成的意向协议等材料。
  
  其中意向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双方自然情况:姓名、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等;
  
  (2)林地概况: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林种树种与面积等;
  
  (3)经营开发方向:主要指具体用意;
  
  (4)协议其他要素:包括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流转期满时宗地上的森林、林木储量、归属与处置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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