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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管理,维护工程监理行业秩序,促进我省工程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 附件:《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二月五日 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维护四川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包括省外入川工程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监理企业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和对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涉及对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认定的违法事实涉及依法对综合或甲级监理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报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工程监理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川建质安发[2006]427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差异化管理企业,尤其是C类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检考评。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暂行)办法》(川建发[2008]80号)对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在具体监督工作中,可委托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及时抽查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自检、巡检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意见。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和考核企业资质监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应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考评结果为C等或D等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按相关程序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除其诚信分值。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扣诚信分值25分。依法应当重新核定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的,其不良行为记录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建议,报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省外入川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入川备案,并将违法违规行为抄报给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被考核工程监理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事实理由,向组织考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