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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委托投票的最新需求,方便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2006年4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修订)》(深证上〔2006〕35号)、《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6〕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或者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主板、中小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投票简称为“××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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