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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增加培训投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培训支持力度并加强规范引导。重灾区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加强重灾区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2010年内,重灾区农民工申请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进行技能鉴定的,实行免费技能鉴定和颁证。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十一)整合培训资源。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打捆使用”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类培训项目资金,整合重灾区职教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各地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确定具体的培训补贴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三、搞好维权救助,保障合法权益
  
  (十二)稳定劳动关系。提高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导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挥执法、监督、促进、引导等作用。
  
  (十三)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大力推进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程。
  
  (十四)确保工资兑付。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治理,确保重灾区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兑付。
  
  (十五)加大救助力度。积极开展重灾区贫困村农村劳动力就业援助、失业救助、困难帮扶等工作,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十六)健全权益保护体系。畅通重灾区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实行100%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重灾区农民工实行诉讼费减、免、缓等司法援助,快立、快调、快结、快执,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重灾区农民工劳动报酬、安全卫生、生命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建立跨省维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新社会组织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
  
  四、搞好社会服务,解除后顾之忧
  
  (十七)实施帮困解难。重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和老人赡养等问题。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学权利,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对农村贫困家庭的救助。建立重灾区党员领导和灾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联系帮扶制度,对重灾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生产生活提供帮助。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重灾区家庭困难的人员外出务工前期费用。
  
  (十八)搞好农民工公共服务。重灾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向外出务工人员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交通运输、证照办理、文化娱乐等服务。重灾区培训学校和劳务公司要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档案,实行定员定岗联系和跟踪服务。要及时加强与务工人员和务工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回访,排忧解难,促进稳定就业。
  
  (十九)加快推进重灾区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重灾区农民工凡在省内城市务工连续2年以上,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合法住所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在省内城市落户。进城入户的农民工和家庭成员与当地市民一样,在住房、社会保障、子女教育、计划生育服务、医疗卫生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五、完善管理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掌握基本情况。重灾区政府要摸清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数量、技能水平、就业现状和求职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人力资源库,制定转移输出规划。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重灾县政府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口联系市(州)、省级部门和驻外办事处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重灾市(州)和所辖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队伍建设,健全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三)强化资金监管。对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劳务开发、帮扶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资金,要明确申领程序,严格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内外部监管。要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抵扣、滞拨、贪污等行为。
  
  本意见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至2015年2月19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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