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厅财字[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及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编报口径
  
  (一)以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发票和验收单等)为依据,填报各项数据。
  
  (二)对实际发生而又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按该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前计划金额填报采购预算。
  
  (三)按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进行填报统计,跨年度采购项目只在签订合同年度反映。
  
  (四)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三、单位基本信息填报方法
  
  (一)单位名称:填列单位的全称。
  
  (二)组织机构代码:根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填列。
  
  (三)单位类型:填列采购人。
  
  (四)单位性质: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种类型中选择填列。
  
  (五)单位级别: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选择填列。
  
  (六)所属系统:指对各采购人按照所属行业进行的划分,与财政部门预决算行业划分一致,原则上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所属行业应当与一级预算单位一致。
  
  (八)行政区划:指单位所在具体地区。
  
  (九)在编人数:指本单位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数量。
  
  (十)填报人员联系方式:指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统计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填写要准确无误,便于工作联系。如有变化,要及时变更。
  
  四、基础数据录入指标解释
  
  表头指标解释(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
  
  (一)合同编号:填列项目合同的编号,如无合同可填列其他购销凭证编号,如:发票号、验收凭证号等。同单位的采购合同编号不能重复。
  
  (二)合同名称:填列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
  
  (三)采购机构:指按照采购活动具体执行的采购单位划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
  
  (四)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五种。其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分别又增加“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购方式。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购方式是指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批后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五)组织形式:按照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填列。
  
  集中采购,凡属于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执行情况,无论由谁组织实施,均在此列反映。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由政府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在该指标中反映。
  
  部门集中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实行部门采购的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部长航局、海事局、救捞局、船级社为所属单位统一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属于不同的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在实际采购当中,如果是通过以上三种形式进行采购的,在组织形式的第二个勾选框进行勾选。
  
  (六)是否属地化采购(中央单位有此指标):属地化采购指中央驻京外“县以下单位”在执行中央集中采购定点服务项目时,如果通过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的服务价格低于中央定点采购价格,或价格相同服务条款优于中央定点采购条款的,以及当地无中央定点服务商的,可以按照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结果执行。
  
  选择属地化采购的项目,必须录入以下信息:
  
  1.实际采购属地:指实际采购地点,具体到县级。
  
  2.采购中心定点采购价格:指中央定点采购单价。
  
  3.采购价格:指实际采购单价。
  
  (七)采购日期:指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日期,无论合同是否分期执行,也无论合同是否已经付款,按合同的签订日期填列。
  
  (八)录入日期:指合同录入的日期。(系统自动以计算机当前日期作为录入日期,不允许修改)。
  
  (九)经办人:如有签订合同经办人的信息,请如实填列。
  
  表体指标解释:
  
  (一)计划编号:
  
  各单位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时,通过“计划编号”选择采购实施计划数据,录入对应的执行情况。
  
  (二)品目:指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分类。主要品目指标解释如下:
  
  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或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其中:
  
  (1)土地,是指因公共设施建设而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