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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1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于2010年3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推进我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也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建设健康城市和低碳城市、推进城市国际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实施好《条例》,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战略目标的实现。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对推进无烟环境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积极作用,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使命感,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控烟责任,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借助载体,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工作作为《条例》实施前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要将《条例》规定的10类禁止吸烟场所、9类控制吸烟场所的范围和要求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在全市兴起宣传《条例》的高潮。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在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农村等人群密集场所进行广泛宣传;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要发挥覆盖面广、影响力强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使《条例》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二)加强学习培训。学习和掌握《条例》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前提,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各街道(乡镇)要组织辖区基层单位学习《条例》,使辖区单位了解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责任和权利,切实做好本单位控烟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区(村)要组织干部、职工、居民学习《条例》,自觉遵守控烟各项规定。要对《条例》规定的10类禁止吸烟场所、9类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重点学习培训,使经营者和管理者知晓其职责及权利,自觉做好禁(控)烟与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职责,保障《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一)明确监管职责。按照《条例》规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禁(控)烟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控烟工作计划,制订相关标准;组织开展全民控烟健康教育,普及控烟知识,组织开展无烟单位评选活动;负责执法监督培训,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开展执法活动;负责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部门:负责烟草制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所属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等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出租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售票区域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导游控烟知识培训,以及旅游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有火灾和爆炸隐患危险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文物部门:负责辖区园林文保场所和城区文物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负责所属公共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控烟活动,遵守各项控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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