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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规划[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组织开展“金安”工程系统的试运行工作。依托“金安”工程,开展安全监管监察政务信息化应用,推进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要与通信中心共同推进“金安”工程相关业务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积极使用“金安”工程业务系统开展网上办公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系统的应用工作:规划科技司负责组织安全评价监管和专家管理系统的应用,调度统计司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系统的应用,监管一司负责组织非煤矿山监管系统的应用,监管三司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系统的应用,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负责组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的应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的应用,确保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切实做好“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的初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验收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并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各省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项目验收方案,配合通信中心做好本级及下级机构列入“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内容的验收工作。
  
  一是检查核实属于本地管理的“金安”工程项目形成的软硬件设备和系统清单,落实资产保管责任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安监总厅财〔2010〕1号)的要求,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门的“金安”工程资产管理账目,及时提交资产管理清单。
  
  二是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金安”工程项目办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地“金安”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应用培训、系统测试以及运行维护等资料档案,及时报送项目验收所需的档案材料。
  
  三是要于3月底将截至3月20日的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其中:凡本期建设包括市(地)、县级节点的省级安全监管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以及投资完成情况中要有市(地)、县级节点情况,对于少数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的市(地)、县级节点建设的,要说明情况,列出清单;凡使用国家补助资金的省(区、市),要注明其中使用补助资金数额;凡结合当地配套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合同,要注明所含使用补助资金金额,并将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寄送规划科技司。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只报送本节点及下属煤监分局节点的机房布线工程建设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
  
  有关项目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和标准等具体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坚持“以用促建、以建保用”的原则,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推进“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以及验收准备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确保5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已建并使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应用系统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尽快与通信中心和承建单位共同研究,解决与“金安”工程应用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和交换的问题。
  
  (二)各省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一是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加快“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工作方案,于3月上旬报送通信中心,并于每月中旬报送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二是要进一步界清本单位列入“金安”工程一期的建设内容,配合通信中心和承建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组织开展“金安”工程所建成的相关业务系统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应用(系统功能及其使用范围见附件)。三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及“金安”工程项目推进办公室将在政府网站和“金安”工程专网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有关项目建设、应用推进和验收方面的要求,通报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已经具备“金安”专网接入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通过访问本地“金安”工程专网门户采集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数据;未完成“金安”专网建设和未列入“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通过安装互联网VPN客户端访问总局或本地“金安”工程专网门户采集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数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注重指导本管辖范围内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本地“金安”企业端系统,录入本企业相关信息或开展网上申报许可证等工作。四是系统通过验收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纸质文件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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