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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政法[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监管部门“五五”普法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5.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围绕中心工作,适时开展知识竞赛、咨询、演讲等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指导标准
  
  1.建立事故处理、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台帐,及时了解并记录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
  
  2.定期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检查计划和总结。
  
  3.按照事故批复,落实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与事故报告及其批复不一致的,应当报经作出事故批复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4.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三、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检查指导标准
  
  1.执法主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3.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4.执法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卷内执法文书齐全,内容衔接有序,办案手续完备。
  
  5.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所引用的条、款、项充分得当。
  
  6.行政处罚裁量适当,有关文件、资料齐全。
  
  7.所使用的执法文书符合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要求。
  
  8.执法文书的填写字迹工整、表述规范、意思明确、无错字、别字、漏项或内容不详等。
  
  9.文书立卷、归档符合《档案法》和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附件2:
  
  安全监管部门“五五”普法和行政执法检查分组表
  
  检查省局
  
  被检查省局
  
  检查省局
  
  被检查省局
  
  北京
  
  福建
  
  海南
  
  辽宁
  
  内蒙古
  
  广东
  
  重庆
  
  新疆
  
  辽宁
  
  安徽
  
  黑龙江
  
  陕西
  
  江苏
  
  重庆、湖北
  
  陕西
  
  山东
  
  湖北
  
  甘肃
  
  广东
  
  黑龙江、江西
  
  安徽
  
  河北
  
  宁夏
  
  吉林
  
  福建
  
  北京、广西
  
  江西
  
  海南、云南
  
  山东
  
  青海
  
  新疆
  
  贵州
  
  河南
  
  内蒙古、宁夏
  
  吉林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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