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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发文字号】 中金所办字[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1
  
   
  
  限选一栏
  
  
  
  
  
  22-60(含)□
  
  10
  
   
  
  
  
  
  
  60-70(不含) □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
  
  5
  
   
  
  限选一栏
  
  
  
  
  
  本科□
  
  4
  
   
  
  
  
  
  
  大专□
  
  3
  
   
  
  
  
  
  
  大专以下□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20
  
   
  
  根据交易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经历□
  
  ≤10
  
   
  
  
  
  
  
  三、财务状况
  
  ≤50分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万(含)以下□
  
  1
  
   
  
  限选一栏
  
  
  
  
  
  30万-50万(含)□
  
  ≤20
  
   
  
  
  
  
  
  50万-100万(含) □
  
  ≤40
  
   
  
  
  
  
  
  100万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万(含)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万-20万(含) □
  
  ≤20
  
   
  
  
  
  
  
  20万-30万(含) □
  
  ≤40
  
   
  
  
  
  
  
  30万以上□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有诚信证明材料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扣分项
  
   
  
   应当根据情况在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总得分
  
   
  
  
  
  
  
  4.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 日期: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评估意见: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注:投资者在期货公司总部开户的,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栏由期货公司总部相关业务负责人签字。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证券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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