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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全省所有行政管辖区域。通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工作分工
  
  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市、县(市、区)的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开展督查、验收、约谈和问责等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
  
  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逐一核查监测图斑,审核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依法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适时开展督查、约谈和问责等工作,并及时填写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三、工作安排
  
  6月1日前,各市、县(市、区)完成自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和相关数据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经审核汇总后于6月15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
  
  6月2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于7月15日前正式上报全省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7月2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区)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省政府将根据排名情况约谈部分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全省通报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将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督促各地开展整改查处工作。
  
  9月30日前,在各市、县开展整改查处工作的基础上,省政府组织开展验收,并按照国家的要求将《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分别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市两级政府根据管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度是对全省所有行政区域实施全覆盖检查和依据《规范》开展工作的第一年,也是将根据检查成果并依据15号令对土地违法严重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执法检查质量。要建立领导包市、督查调度、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类数据真实、准确,督查、验收不走过场。各市、县(市、区)在开展内外业核查工作中,各项统计表格填写,具体工作人员都要签名,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各市之间交叉互检的方式开展督查,确保达到相互学习借鉴、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解决问题的目的。严格督查、验收,在督查、验收期间,通过12336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接受群众举报,同时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用地计划指标及巡查台账等进行相互验证,及时发现问题。对督查、验收中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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