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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我部决定开展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继续组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数量达到500个以上;同时,完成对2006年、2007年批复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提高示范场创建标准和质量,提升示范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复查合格的保留资质,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二、实施步骤
  
  (一)3月初,下发开展2010年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二)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初选确定的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名单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三)5月至10月,各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创建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四)9月底前,完成对2006年、2007年批复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
  
  (五)11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六)12月,农业部办公厅发文公布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和复查合格名单。
  
  三、工作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创建任务。一是要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养殖单位参与创建活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和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扩大服务培训范围。二是要认真做好2006年、2007年批复的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工作,促进示范场提高创建质量,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并对已挂牌的示范场做好跟踪督查。三是要结合实际,开展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带动水产健康养殖整体水平提升。各创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和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狠抓措施落实,扎实做好各项创建工作。
  
  四、当前要做好的重点工作
  
  (一)推荐第五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请你厅(局)依照我部渔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农渔养函[2009]21号)所列基本条件,积极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将原件1份在4月30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备案,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农垦系统推荐的单位由各省级渔业和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二)开展对第一、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
  
  1.复查范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县)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06]50号)公布的第一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32家(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除外)。《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农办渔[2007]90号)公布的第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27家。
  
  2.复查工作组织形式。委托你厅(局)组织本辖区复查工作。复查工作组一般由3名以上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组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格式见附件2)所列项目认真考核,保证复查工作质量并对结果负责。我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各地的复查工作进行抽查。
  
  3.复查合格条件。考核验收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
  
  4.复查材料报送。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请你厅(局)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评分表》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填写《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将原件1份在9月30日之前报送我部渔业局,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2976。
  
  5.复查结果公布。依据复查结果,我部公布复查合格单位名单。合格单位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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