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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农业部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转产转业和渔业资源保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要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人工鱼礁建造、投放以及藻类苗种供应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应合同,明确礁体构造、规格、数量、投放海域、投放时间以及海藻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加强海洋牧场示范区技术支撑,明确具体科研院校作为技术指导,开展礁区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以及海藻底播增殖。要在项目实施海域显著位置设立海洋牧场示范区标志牌,注明项目名称、实施海域地理坐标、设立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具体承担单位等重要信息。
  
  3.减船转产。要严格按照《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合法性审查,经核实收缴相关证书和证明,并将减船和补助情况公示(不少于一周)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向补助对象支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资金管理。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帐。要严格遵守《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农业部和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各海区渔政局及各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增殖放流项目执行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部海区渔政局及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渔业执法队伍,加强增殖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放流后期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各类偷捕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
  
  (三)总结验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做好项目自验和省级验收,验收结果要归档保存。2010年12月1日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黄渤海区渔政局(会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建议和减船船名册。
  
  附表:
  
  
  
  
  
  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名称
  
  申请减船数量(艘)
  
  减船功率(千瓦)
  
  其中:利用结余资金减船经费
  
  申请中央减船补助经费
  
  备注
  
  合计(万元)
  
  减船数量
  
  (艘)
  
  减船功率
  
  (千瓦)
  
  减船补助
  
  (万元)
  
  拆解工作
  
  经费补助
  
  (万元)
  
  合计(万元)
  
  减船数量
  
  (艘)
  
  减船功率
  
  (千瓦)
  
  减船补助
  
  (万元)
  
  拆解工作
  
  经费补助
  
  (万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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