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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要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人工鱼礁建造、投放以及藻类苗种供应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应合同,明确礁体构造、规格、数量、投放海域、投放时间以及海藻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加强海洋牧场示范区技术支撑,明确具体科研院校作为技术指导,开展礁区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以及海藻底播增殖。要在项目实施海域显著位置设立海洋牧场示范区标志牌,注明项目名称、实施海域地理坐标、设立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具体承担单位等重要信息。 3.减船转产。要严格按照《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好渔民减船转产工作。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合法性审查,经核实收缴相关证书和证明,并将减船和补助情况公示(不少于一周)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向补助对象支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资金管理。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或单位自筹资金混合设帐。要严格遵守《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农业部和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检查。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各海区渔政局及各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增殖放流项目执行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部海区渔政局及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渔业执法队伍,加强增殖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放流后期执法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各类偷捕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 (三)总结验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做好项目自验和省级验收,验收结果要归档保存。2010年12月1日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黄渤海区渔政局(会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建议和减船船名册。 附表: 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名称 申请减船数量(艘) 减船功率(千瓦) 其中:利用结余资金减船经费 申请中央减船补助经费 备注 合计(万元) 减船数量 (艘) 减船功率 (千瓦) 减船补助 (万元) 拆解工作 经费补助 (万元) 合计(万元) 减船数量 (艘) 减船功率 (千瓦) 减船补助 (万元) 拆解工作 经费补助 (万元)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