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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总体要求
  
  力争用5到10年的时间,加强民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博物馆、民族歌舞团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通过挖掘、整理一批少数民族的歌舞、刺绣和典籍,制作一批少数民族影视节目,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一批重点文化项目建设,推出一批具有广东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少数民族文化精品,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挖掘少数民族的文化资源,培育文化产品市场,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得到有效发展;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使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文化人才充实到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中;建立和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机制体制,促进城市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发展。
  
  二、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一)大力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电影院、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及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改造,力争到2012年,使连南、连山、乳源3个民族自治县和7个民族乡等民族地区的基层文化建设各项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群众文化流动服务工程等文化工程建设,精心组织文化下乡活动,丰富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力争到2010年底,少数民族地区完成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建设任务,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力争到2012年,少数民族自治县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建设标准。
  
  (二)加强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和艺术传承基地建设。扶持连南、连山、乳源等3个民族自治县的民族歌舞团以及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艺术团和广东民族艺术团发展。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电影公司改制工作,支持建立综合性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基地。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加快对少数民族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使少数民族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加大对已被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抢救和保护濒临失传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争取更多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列入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有计划地对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村寨和已被命名的历史文化名乡(村)、民居进行整体性保护。
  
  (四)保护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认真抓好少数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承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做好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文化技艺的传承工作,确保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后继有人。对少数民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大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建设的要求,大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建设,科学规划,着力创作和推出内容生动健康、形式新颖多样,具有强烈吸引力和感染力,富有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文化精品和品牌。
  
  (六)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培育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逐步形成富有效率的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
  
  (七)推动民族文化和民族旅游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加强对原生态民族文化的开发和利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打造融民族文化与生态旅游、休闲旅游为一体的文化产业和旅游品牌,大力发展农家乐和民族风情游等,促进当地民族经济的发展。深度开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打造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精品。重点抓好中国(连南)瑶族文化艺术节、广东(连山)“七月香戏水节”、乳源“世界过山瑶之乡”等少数民族文化项目,擦亮“民族风情游”文化品牌,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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