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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政府节能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政府节能办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传统处理方式基本上采用露天堆放或者简易填埋,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影响了城市面貌,又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同时也是资源的巨大浪费。
  
  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是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抑制城市扬尘、减少环境污染的迫切需要。潍坊市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建立了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在建筑垃圾的供应、新型建材的市场准入、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制定了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进度,多渠道利用建筑垃圾,基本实现了城区建筑垃圾全部综合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潍坊市的经验和做法,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起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到2012年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全面采用新型建材,并提前实现粘土砖禁产目标。各地通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后不再新设建筑垃圾填埋场,并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利用情况,逐步关闭原有填埋场。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合理规划布局企业数量和生产规模,控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确保各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有序、健康发展。
  
  (二)加大资金与政策支持力度。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支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鼓励采取企业直接投资、BOT等投资方式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凡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的,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着力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各地可采取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三)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把拆迁项目审批关,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垃圾优先并无偿供应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要严格执法,强化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和就近填埋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或者避免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和乱占土地问题的发生。
  
  (四)加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引导、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材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拓建筑垃圾新型建材的应用领域,扩展建筑垃圾制取新型建材的品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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