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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政府节能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政府节能办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传统处理方式基本上采用露天堆放或者简易填埋,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影响了城市面貌,又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同时也是资源的巨大浪费。 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是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抑制城市扬尘、减少环境污染的迫切需要。潍坊市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建立了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在建筑垃圾的供应、新型建材的市场准入、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制定了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进度,多渠道利用建筑垃圾,基本实现了城区建筑垃圾全部综合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潍坊市的经验和做法,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起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到2012年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全面采用新型建材,并提前实现粘土砖禁产目标。各地通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后不再新设建筑垃圾填埋场,并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利用情况,逐步关闭原有填埋场。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合理规划布局企业数量和生产规模,控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确保各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有序、健康发展。 (二)加大资金与政策支持力度。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支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鼓励采取企业直接投资、BOT等投资方式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凡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的,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着力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各地可采取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三)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把拆迁项目审批关,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垃圾优先并无偿供应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要严格执法,强化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和就近填埋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或者避免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和乱占土地问题的发生。 (四)加快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引导、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材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拓建筑垃圾新型建材的应用领域,扩展建筑垃圾制取新型建材的品种、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