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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质监局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重申和完善“三谈两述”制度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宁波市纪委监察局《关于重申和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宁波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质监系统实际,遵循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将防范关口前移,现重申和完善廉政责任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信访监督谈话和述职述廉的“三谈两述”制度,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三项谈话制度
  
  (一)廉政责任谈话
  
  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
  
  (1)对班子成员的廉政责任谈话由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
  
  (2)领导班子成员及处(室)、科(队)、站(所)、中心(部)等中层以上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和工作分工,负责对所分管(联系)范围内有关人员的谈话。
  
  2、谈话内容。(1)交流、了解谈话对象及班子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2)了解谈话对象及班子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3)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4)谈话对象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3、谈话要求。(1)可采取个别谈或者集体谈的方式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2)廉政责任谈话一般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在谈话前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通知后应按要求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3)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要及时向驻市局纪检组反馈,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任前廉政谈话
  
  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或者联系的领导,对新提拔任用到中层及以上领导岗位的干部进行谈话。
  
  2、谈话内容。(1)谈话对象个人执行党纪政纪等规定情况和个人家庭生活中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事项如实向组织作出陈述。(2)对谈话对象任职后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提出具体要求。(3)谈话对象作出廉洁从政承诺。
  
  3、谈话要求。(1)任前廉政谈话与组织人事部门任前谈话同步进行。(2)谈话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3)要针对谈话对象近年来在廉洁从政方面的具体表现以及新任职位的特点,因人施教,有所侧重,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信访监督谈话
  
  1、谈话人及谈话对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联系)的领导或者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对由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有轻微违纪行为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或者对反应较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单位和干部进行谈话。对单位存在问题的,谈话对象为党政主要负责人。
  
  2、谈话内容:(1)对群众反映其存在的问题,听取本人的解释和说明。(2)对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给予提醒,批评教育,促其改正。(3)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或需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3、谈话要求
  
  (1)进行信访监督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者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
  
  (2)信访监督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记录(需经本人核实)。谈话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或者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3)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表明态度,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等,否则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4)对谈话中明确要求改进或者纠正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规定时限向本级纪委(纪检组)书面报告结果;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纪委(纪检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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