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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质监局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重申和完善“三谈两述”制度的实施办法

[接上页]

  (5)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议论或者散布谈话内容。因议论或者散布谈话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1、述职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本人岗位职责和分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政治理论的学习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改正措施等。
  
  2、述廉的主要内容。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程序
  
  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2、述职述廉;
  
  3、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4、汇总民主测评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本人反馈;
  
  5、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四)述职述廉的组织实施
  
  1、述职述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政治处和驻市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并派员参加。
  
  2、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领导班子考核结合起来,党政“一把手”要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在本单位述职大会前2天以一定方式发给全体干部职工,共同接受群众评议。
  
  3、各单位召开述职述廉大会,应提前7天向市局政治处和驻市局纪检监察室报告。
  
  4、组织测评。述职述廉完毕后,由驻市局监察室现场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测评表,对述职对象进行测评,测评表由市局监察室整理、统计。
  
  5、各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一般在当年年底前结束,并将述职述廉成员的书面材料(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要审核签字)及总结,分别抄送市局政治处和驻市局纪检监察室。
  
  6、述职述廉工作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市局政治处和驻市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对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报告中与群众评议和组织掌握的情况有较大出入的,由政治处和驻市局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本制度由驻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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