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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厅直预算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102号)精神,我厅成立了山东省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制定了《山东省卫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将领导小组名单、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成立领导机构,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各地工作方案请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孟涛,联系电话:0531-67876135,电子邮箱:wsgc6135@163.com。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山东省卫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10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促进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厅直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完善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范围与各级职责 治理范围: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卫生建设项目,重点是扩大内需项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 ㈠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厅直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我省辖区内中央、省级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指导全省开展卫生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辖区内中央、省级、市级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㈢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作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卫生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以下问题: ㈠不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定、上马项目。 ㈡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㈢未经审批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 ㈣擅自更改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包括改变建设性质和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增加建设投资等。 ㈤盲目贷款建设。 ㈥不按规定招投标,或者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 ㈦责任制不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管理粗放。 ㈧不按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存在安全漏洞。 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权谋私。 四、治理工作依据和要求 ㈠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决防止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拍脑袋决策、搞政绩工程,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项目。 ㈡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落实以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重点查处不按照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存在隐患、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典型案件。 ㈢按照卫生部等3部门印发的《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论证要求,严肃处理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项目单位,确保项目建设规范、科学。 ㈣按照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严格禁止基层医疗机构贷款行为和限制公立医疗机构贷款行为的要求,坚决扭转盲目贷款建设倾向。 ㈤按照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要求,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案件,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㈥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6〕413号)和《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卫规财发〔2006〕238号)要求,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单位建设行为,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