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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教高函[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维护教育秩序和招生秩序,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就认真做好201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订和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诚信办学,实事求是地做好招生宣传。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制订的招生章程要真实、规范、准确,要以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招生宣传和咨询活动要实事求是,不言过其实,不夸大其词,文字要简练。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和发展的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做适当的招生宣传工作。
  
  二、突出内涵发展成果,展示学校办学条件。通过对本校知名的教师、知名的课程、知名的教材和知名的学生的介绍,如实反映学校的优势、特色和人才培养水平,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要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招生宣传工作的内容应严格把关,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内容、限定形式、控制经费。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必须按照《山东省教育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鲁教成字〔1997〕3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谨慎选择广告经营单位,做到适时、适度、诚信、有效,切实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有利于提高生源质量。
  
  四、严格招生广告审批管理。各高校招生章程须经我厅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招生简章、招生手册、宣传画册、光盘和报刊电视访谈等宣传的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宣传前要报我厅审核批准。有关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可登录我厅和教育部网站核实招生广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五、加大对招生宣传的监督检查力度。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招生广告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广告或擅自更改广告内容的广告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高校的责任。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招生中介,禁止各种招生代理行为。各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校外人员协助发布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校外人员或社会机构代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
  
  七、按照教育部要求,2010年我厅继续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对各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集中审核,并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进行公布。各高等学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的招生章程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登录上传。经省教育厅审查通过的招生章程在反馈学校的同时,将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也须注明以下字样:“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www.sdpec.edu.cn;http://gaokao.chsi.com.cn”。
  
  八、联 系 人:省教育厅高教处张鹏程
  
  联系电话:0531-81916019
  
  E-mail:zhangpc@sdpec.edu.cn
  
  附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一○年三月二日

  
  
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学校简介。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学校办学层次、类型,批准成立时间、批准单位,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学校规模、占地、师资、图书、实验设备总值等),历史沿革,办学成就,办学特色,办学理念等。
  
  层次指本科或专科,办学类型指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
  
  荣誉称号要说明评估或颁发的机构全称。在提交招生章程时,一并提交荣誉称号的原始材料,包括奖状、证书、评选通知、表彰或公布文件等。
  
  报到率、就业率、考研率和四、六级通过率要实事求是。专升本不做宣传,专升本比例不得公布。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写明: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各种数据和表述要准确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模棱两可。简介中不要使用“第一”、“之首”、“最”、“唯一”、“一流”等字眼。
  
  二、专业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专业名称、层次、学制、招生人数等。
  
  专业名称要用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中规范的全称,层次为本科或专科,不包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等特殊类别的普通教育形式,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本科等成人教育形式(特殊类别的普通教育形式和成人教育形式招生章程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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