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规范疫苗管理。 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须具备存放、转运疫苗的专用设施设备、库房等条件。要加强疫苗的使用管理,提高疫苗有效使用率。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苗供应、运输、贮存、发放等环节要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建立台账、登记造册。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苗的保存、领取、发放台账工作,回收疫苗废瓶要做到与发放疫苗瓶数量一致。乡镇畜牧兽医站回收的疫苗废瓶要在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监督下,按照《重庆市动物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七)加强防疫信息报告。 对疫苗采购、领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的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全市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按时、按要求上报防疫信息。同时,要及时报送动物防疫工作专题报告、简报等文字材料,反馈免疫过程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 (八)全程监管动物防疫。 全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的防疫监管工作,立案查处阻扰或逃避强制免疫的不法行为。在出具畜禽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确保出栏、调运畜禽的免疫有效。对调出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应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母)体的免疫情况。未实施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畜禽一律禁止调动,有关机构不得为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一)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程序。 对所有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猪免疫程序。 口蹄疫、猪瘟免疫:28―35日龄(或阉割时)进行口蹄疫、猪瘟初免。60―70日龄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繁殖母猪应在产后1个月左右与仔猪首免同步进行加强免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再免疫1次;或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种公猪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免疫程序。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程序。 (1)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对所有生猪进行一次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集中免疫。 (2)每月按“三旬分类免疫制”要求,对新生断奶仔猪、首免1月后小猪、过免疫保护期生猪、抗体监测不合格生猪等进行一次猪瘟、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仔猪首免和母猪加强免疫同步完成。 (二)牛、羊口蹄疫免疫程序。 对所有牛、羊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牛、羊免疫程序。 羔羊28―35日龄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牛、羊初免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牛、羊免疫程序。 (1)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对所有牛、羊实施口蹄疫集中免疫。 (2)每月按“三旬分类免疫制”要求,对新补栏的牛、羊,进入首免日龄的羔羊、犊牛,已超过免疫有效期(距上次加强免疫时间5个月以上)的成年牛、羊,上月首免后的犊牛和羔羊,抗体监测不合格的牛、羊进行一次口蹄疫免疫。 (三)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免疫程序。 对所有鸡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和鸡新城疫免疫,对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禽免疫程序。 种鸡、蛋鸡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免疫:(1)1日龄接种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2)7―14日龄分别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3)3―4周龄可再进行一次禽流感加强免疫;(4)12周龄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鸡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5)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鸡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6)产蛋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7)产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适时使用鸡新城疫疫苗免疫,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