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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医[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做好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我部制定了《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全面开展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明确考核要求,细化考核程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开展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考促建、规范管理、提升能力”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切实加强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为依法防控动物疫病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据标准,严格把关。实验室考核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对照考核细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统一标准、科学准确、客观公正进行考核,严格把关,确保通过考核的实验室真正合格。
  
  二是分级实施,全面推进。考核工作要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农业部委托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区域级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和区县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原则上各级实验室应在2010年底前通过考核,如不能按时完成,须说明原因,提交延期考核申请,并抓紧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工作,尽快通过考核。
  
  三是加强管理,提高能力。各级兽医实验室要以考核工作为抓手,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实验活动,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考核,各级兽医实验室实现科学化建设、法制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和安全化操作,取得由农业部颁发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依法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兽医实验室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兽医实验室考核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2.建立兽医实验室考核专家队伍。建立国家级、省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实验室考核、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3.完成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组织专家对区域级、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兽医实验室全面开展考核工作。
  
  4.建立兽医系统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各级兽医实验室的监督抽查,定期开展技术比对,确保各级实验室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具体实施
  
  (一)考核准备工作
  
  1.制定现场考核要求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现场考核要求。
  
  2.组建考核专家库
  
  选聘专家建立“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专家库”。全国考核专家库人选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报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入选专家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3月中旬,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制定考核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完成考核试题库的命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遴选省级考核专家库人选,报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3.实验室准备工作
  
  各级实验室对照考核细则和建设标准,完善实验室的设施条件、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试验活动,做好接受考核的准备工作。各实验室应当拟定申请考核的日期,填写考核计划表(附件10),于3月底前报考核实施机构。
  
  (二)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兽医实验室,向农业部兽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交考核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基本信息(装订成册)
  
  ①封面(附件1);
  
  ②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附件2);
  
  ③兽医实验室基本信息表(附件3);
  
  ④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附件4);
  
  ⑤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附件5)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附件6);
  
  ⑥检测能力范围(附件7);
  
  ⑦实验室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8);
  
  ⑧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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