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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创新渔业行政执法和服务渔民的方式,在办理有关渔业管理手续、渔业生产等过程中渔民得到实惠;
  
  (三)具备齐全的渔业行政执法设施和办公设备,工作环境整洁,便民服务设施齐备;
  
  (四)所属执法人员没有工作作风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属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廉洁,热心为渔民服务;
  
  (六)所辖区域渔业生产秩序良好,广大渔民对渔业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表示满意,近三年无群体性事件发生,未发生被群众实名举报经查实违规、违纪等情况。
  
  第七条 全国各级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评分标准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工作档案,方便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评选区划单位,采取自愿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与推荐的方式申报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渔业行政执法单位须通过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海区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船舶须通过所属的海区渔政局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二)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农业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称“指挥中心”)办理。海区渔政局应指导辖区内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通过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并筛选后,按分配名额推荐,报指挥中心。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申报表格式附后);
  
  2.证明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名称的文件材料;
  
  3.符合考核要求的文字材料;
  
  4.照片或图片资料。
  
  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和照片或图片资料以光盘形式上报。申报材料一式2份。
  
  (五)申报时间
  
  指挥中心接受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中旬。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按年度评选。每年度的考核时段为1年。2010年评选出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为“2010年”窗口单位,其后每年评出的窗口单位依此类推至2012年。
  
  (二)评选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辖区内创建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评选工作。农业部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范围的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指挥中心督导处承担。
  
  (三)评选步骤。指挥中心按照创建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第五条的考核内容制定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考核评分标准,于考核工作前公布。评分标准可根据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逐年提高。
  
  评分标准公布后,全国各级渔业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当年的评分标准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自评,按第八条的程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执法单位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评选出辖区内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候选单位,在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指挥中心。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单位不列入当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范围。海区渔政局采取类似方式申报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候选单位。
  
  指挥中心按照创建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考核方案,对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候选单位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交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后,将合格者确定为年度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
  
  (四)授予称号。农业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为合格者颁发“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证书、牌匾。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扶持和指导辖区内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引导它们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上不断创新进取。
  
  第十一条 获得“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船舶应按考核评分标准继续做好各项工作,定期向指挥中心报送执法和服务工作简报,通过网站、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设立渔政执法监督电话:010-59193103,59193101,渔民和渔业管理人员可向其反映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农业部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指挥中心、海区渔政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获得“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单位的执法和服务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后报农业部,由指挥中心核实后,按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对于在申报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并暂停该单位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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