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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获得“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船舶如变更名称、变更办公地点(或巡航区域)、变动隶属关系,应逐级上报,指挥中心复查核实后提请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继续授予其荣誉称号;撤销、分立、合并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指挥中心按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保证“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申报表 ________________省(区、市)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要事迹简介 县(市、区)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海区渔政总队或其渔政船参加评选,只须填写海区渔政局及其纪检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