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获得“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船舶如变更名称、变更办公地点(或巡航区域)、变动隶属关系,应逐级上报,指挥中心复查核实后提请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继续授予其荣誉称号;撤销、分立、合并的,“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指挥中心按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保证“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申报表
  
  ________________省(区、市)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要事迹简介
  
   
  
   
  
   
  
   
  
   
  
  县(市、区)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海区渔政总队或其渔政船参加评选,只须填写海区渔政局及其纪检部门的意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