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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推举先进,树立楷模,激励广大会计管理工作者依法行政、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多创佳绩,我部决定开展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向我部推荐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候选人,原则上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最多不超过1人,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的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所属县级以上人事(组织)、党委、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先进经验和事迹。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会计管理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中国会计学会 于小旺 联系电话:(010)68522625,68536090(传真) 电子邮箱:yuxiaowang@mof.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609室 邮政编码:100045 附件:1.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2.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3.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材料的说明 二○一○年三月九日 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依据《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实施方案》,我部决定于2010年组织开展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评选表彰工作。有关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我国会计行业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管理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管理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管理工作者依法行政、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多创佳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担任组长,中国会计学会会长金莲淑、会计司司长刘玉廷、监督检查局局长耿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担任副组长,负责研究、规划、决议评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由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兼任办公室主任,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郜进兴、会计司副司长刘光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蔡晓峰担任副主任,负责规划、宣传、评选组织等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会计学会。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初评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