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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在各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及各中央主管单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督检查专员办事处的人员,以及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勇创佳绩,从事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管理工作者:
  
  (一)积极宣传贯彻《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工作明显提升的;
  
  (二)注重管理创新,在会计行业管理和会计人才评价等方面大胆实践,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强化会计监督检查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障国家和群众经济利益的;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的;
  
  (五)长期从事会计管理、财政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工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
  
  (六)在会计管理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2007年以来所在地区发生会计人员群体性事件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在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先进会计管理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推荐人选。
  
  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所属县级以上人事(组织)、党委、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原则上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1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评选表彰办公室。2010年的评选表彰候选人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开展社会公众投票(投票方式为报纸投票);根据公示投票情况及候选人的事迹,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产生前10名候选人;最后,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经评选产生的前10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审排名顺序追加考察;经考察核实无异议后,报经财政部核准并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七、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区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据此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评选表彰活动,并及时将实施方案报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备案。
  
  附件2:
  
  申报材料编号: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2010年)
  
  姓名:
  
  单位: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印制
  
  二〇一〇年三月
  
  姓名
  
  曾 用 名
  
  性别
  
  照
  
   片
  
  籍贯
  
  出生年月
  
  民族
  
  职称或执业资格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办)(宅)(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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