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打造最安全的项目部、最安全的班组、最安全的作业面。各施工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本单位安全事故“零死亡”指标。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认真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保安全,促发展。
  
  (七)加强对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利益,依法收取中介服务费。严肃查处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禁止代理机构串通招投标人将代理费转嫁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收取并返还。加强对监理单位日常行为的监管,真正发挥监理机制的作用。监理单位应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监理收费应按政府规定标准收取。
  
  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一)明确规范税收征管方式,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总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税由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计征,不得重复征收。
  
  (二)切实加强对建筑业的收费管理。除国家、省规定的费用外,其它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业企业出台收费文件。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也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建筑企业在参与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中按规定缴纳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八、优化建筑业市场发展环境
  
  (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服务意识,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进一步完善重点工程驻场监管制度,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转型发展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管理手段创新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努力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完善全市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其扩展至整个市域范围。依托政府联合征信系统,加强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链接,及时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畅通信息汇集和发布渠道,有效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开展对建筑业企业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并将其作为企业复审、升级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作为入选“政府工程、重大工程承包商选优名单”及工程招投标的重要参考条件。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会要加强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工作,搞好行风行规和行业信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深入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利益,配合政府促进建筑业发展。
  
  (四)大力营造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研究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把支持建筑业发展纳入议事日程,编制、实施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搞好市场服务。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景气指数。发展改革、国资、金融、国土、地税、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完善有关政策,主动搞好服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建筑业先进典型,弘扬建筑行业风采,支持建筑企业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努力为促进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一○年三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