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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应纳入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矿区的法人单位和企业性质,国有独资公司应严格落实省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筹措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国有控股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决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应积极做好其他股东工作,落实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棚户区居民要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税费优惠政策。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相邻的零星棚户片区、不配套的低层楼房以及旧厂区统筹规划,采用就近整合或项目捆绑等方式,进行集中连片改造。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确需异地改建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充分论证后,可将安置小区调整到城市近郊或小城镇周边地区,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异地改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四)拆迁补偿政策。年度拆迁计划要优先满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需要。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屋安置面积超出最低拆迁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型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安置房建设以就近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五)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计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依法组织拆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法规,充分发挥在棚户区拆迁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实行阳光拆迁,做到拆迁项目、主体、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到位,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 (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