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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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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物业管理。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可采取自助式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物业服务机构,实行物业低收费,特困家庭适当减免。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
  
  五、加强领导
  
  (一)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及国有工矿企业的具体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编制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公安、民政、税务、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督查,严格奖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省里对各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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