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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法规处 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审计听证事项;组织开展审计普法教育;组织实施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指导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四)财政金融审计处 拟订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国库办理市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财政、市地方税务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对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和省属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一处 负责对市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府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二处 负责对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行政事业审计三处 负责对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对市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牧、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及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及实施;负责拟订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和汇总审计结果等各项综合性工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处 负责对市政府多渠道融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各融资建设平台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情况;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市政公用企业、施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处 负责对财政投资或以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相关的建设、施工、供货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工业交通审计处 负责对市国资、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工业交通审计业务。 (十三)商贸审计处 负责对市商务、粮食、旅游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进行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商贸审计业务。 (十四)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五)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正报告;负责对中方控股的市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十六)计算机审计技术处(信息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