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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2010年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2010年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2010年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在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取得新突破,根据国家、省发改委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和我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10年我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先行先试为主线,以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为着力点,推进《杭州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在改革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深化改革,率先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开创综合配套改革良好局面。
  
  二、总体要求
  
  2010年是我市经济摆脱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实现恢复性增长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改革发展任务的收官之年,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保稳促调”的方针,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围绕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着力推进市县改革联动;围绕三大综改主题,着力抓好年度重点工作;围绕改革项目落实,着力完善改革推进机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学习浦东综改经验。高度关注上海浦东新区改革动态,认真学习借鉴其改革经验,积极争取上海浦东新区相关改革试点措施延伸到杭州。
  
  (二)坚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在关键环节改革的先行先试。把具有较好综合配套改革基础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作为全市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和突破区,对一些难点和深层次问题先行改革探索,重点突破,积累经验后进行推广。
  
  (三)坚持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重点突破与体制整体创新相结合,确保创新创业、民生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三大领域的改革全面、协调推进;坚持重点区域当前问题解决与面上共性难题攻克相结合,不断拓展体制创新领域,全面落实综改试点工作。
  
  (四)坚持落实合力推进机制。充分发挥综改领导小组的决策作用、综改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职能和各项目牵头单位的具体实施职能,齐心协力推进我市综合配套改革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以要素保障改革为重点,率先建立充满活力的创业创新体制。
  
  1.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机制,实施人才培训工程。组织实施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计划,积极实施引进国内外智力项目。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突出抓好大学生“实训促创业、创业带就业”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学生见习训练工作,扩大见习基地范围,拓展见习训练岗位,充分发挥在杭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作用,大力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2.创新地方金融体制。围绕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总目标,着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推进地方投融资体制创新,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债权基金、私募基金的发展,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推广网络联保信贷与金融仓储质押贷款,办好科技银行和产权交易所,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继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继续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3.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建立多种模式的产学研合作组织,完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推进名校名院名企的战略合作,建立完善与国家部委的自主创新联动机制,鼓励与境外企业联合组建研发机构、技术联盟和行业技术创新组织。完善各类科技园区创新和孵化机制,引进共建一批科技创新载体,加快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服务平台。
  
  4.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契机,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快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市场化机制,依托杭州科技银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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